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措施,决定从2008年9月起,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布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这是自2000年以来广西第6次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此次调整,充分考虑了当前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同,以及失业人员缴费年限的不同,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各地区不同参保对象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高增幅为16%。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最高档次可达到663元,最低达到322元。
随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提高,失业人员享受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也将随之提高,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确保了失业人员能平等分享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