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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不能按4%减半缴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25

  本网讯 广东国税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的批复》()明确,江门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销售已使用过的外购原材料的包装物,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销售旧货行为,不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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