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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保险法》修订案:将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8-8-26

  中国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比较狭窄。但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快速积累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加大而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比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修订草案同时也通过授权性条款的形式,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某一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作出规定。

  事实上,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基金等,在实务中早已被突破。近年来,保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现行保险法“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的规定,先后出台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尝试资金运用组织形式创新的同时,较好地求得了安全性与效益性之间的平衡,有效地防范了资金运用风险。目前,保险公司已成为国内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保险法修订草案是将近几年国务院批准的新增投资渠道上升为法律。”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告诉记者。

  至于保险法拟首次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开闸”,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比较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投资的特点。放开该渠道可发挥保险的资本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并优化保险资产结构,为保险业培育新的盈利模式。实践中,已有保险公司尝试投资开发商业用途房地产。

  杨华柏表示,对监管部门而言,任何新的投资政策的落实,必须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为前提。“一旦法律允许投资不动产,保监会将来首先要对这项投资占公司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限制,并制定不动产投资的一个具体办法。”因为保险业对不动产领域的投资尚很生疏、缺乏专业经验,须坚持制度先行,稳步推进。

  据公布,目前国内已有中外资保险公司100多家,保险业总资产约3万亿元人民币。2007年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2.7万亿元,这个数字是2000年的10.5倍。

  据了解,近些年,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等新兴保险组织。此次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相互制、合作制等形式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其保险业务活动适用本法规定。从而给相互制、合作制等保险组织以法律地位。

  另据了解,保险公司的质量直接涉及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提高保险公司的质量,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拟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并将明示公司高管人员资格条件。

  新闻背景:我国保险法颁布及两次修改的历程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保险法颁布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改。

  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我国保险法是采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它既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这就使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保险基本法的保障,也为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设定了基本法层面的依据。

  近年以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超出了预期,保险监管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保险行业内外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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