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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税:个人证券账户利息所得按20%征收个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26

  本网讯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在《关于明确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通知》()中明确,个人账户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据悉,近来,福建地税发现一些地方的证券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是5%的税率。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决定》第十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按照上述规定,证券公司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也不得比照《决定》的规定采用5%的税率。根据文的精神以及文的有关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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