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从9月1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辖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管理将执行新办法()。根据新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该按照申请—审核备案—认定—审批的流程进行,企业取得减免税资格后,认定期间的减免税款可不征不退,但未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减免税,一律先征后退。
据介绍,修订后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的减免税管理。按规定须报地税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弥补亏损和税前扣除项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按照新办法规定,大连市地税机关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执法委员会)负责减免税审批工作。执法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工作职责,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办法规定执行。各税政处享有减免税的调查权、审核权,市局政策法规处享有减免税的复核调查权。除特殊规定外,审批无弹性政策减免税,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有弹性政策减免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呈报市局审批。地税机关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纳税人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减免税要按规定流程申请审批
按照减免税工作流程的规定,符合审核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有关减免税情况及相关材料;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并下发《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后,纳税人即可办理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申报,于申报当期减免其备案的减免税款(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予以备案或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
符合前置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于取得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或证书等审批形式要件后,申请办理减免税资格认定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先确定其减免税款采取“不征不退”征收方式,待年度终了后履行审批程序,并视情况预认定其下年度减免税资格。
符合后置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年度终了后,主管地税机关履行审批程序,并视情况预认定其下年度减免税资格,确定减免税款采取“不征不退”征收方式。
符合其他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税款采取“先征后退”征收方式。
此外,新办法还要求符合审核备案类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将减免事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自行享受减免税。符合认定审批类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取得减免税资格后,认定期间的减免税款可不征不退;未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减免税,一律先征后退。
符合认定审批类减免条件及符合其他审批类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减免税期届满或纳税期届满后,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包括经地税机关认定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税务机关将定期对减免税真假进行检查
新办法规定,大连市的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期限有规定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的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纳税人减免税违规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办法明确,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应当依法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当期应纳税及应减免税情况,同时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依法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未依法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
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地税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大连市地税局表示,新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4]170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其他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