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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明确新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衔接问题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27

  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获悉,为进一步维护福利企业合法权益,在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门后,河北省就省内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从2007年7月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并要求民政部门对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以下简称“原有福利企业”),按照新的条件重新进行审查认定。由于河北省原有福利企业户数较多,民政部门采取“县市二级审查、省级审批认定”方式,重新审查认定的任务较重,造成对部分原有福利企业重新审查认定的时间滞后,影响了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合法权益。  

 

  为此,河北国税明确,原有福利企业应按照如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以文号简称)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7月至9月间,虽未为残疾人办理缴纳“四险”,但符合文件第五条其他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提出退减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按照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前,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继续享受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减税申请时,同时提供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该企业为原有福利企业及证书字号,经民政部门审查认定达到现行福利企业条件的时间,经民政部门重新审查认定批准为福利企业的时间及证书字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确实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享受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福利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定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从税务机关审批的次月起,享受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审批问题,河北国税明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文件的规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属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税政部门具体办理。县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期限,办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上述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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