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公布2008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来源:中税网 发布日期:2008.8.25
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以(财税〔2008〕118号)文件发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发布,使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了法定依据。目录内容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应急救援设备类共50项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