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就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的审批印制、保管、领购、核销、缴销、代开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明确。
《规程》指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局)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全市地税发票必须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并持有“发票准印证”的承印企业印制。市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制定年度发票印制计划和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科负责本机关的发票管理工作。
据介绍,发票管理包括:印制发票管理、库存管理、发票工本费结算管理、限购发票管理、领购发票管理、停止发售发票管理、收缴发票管理、恢复使用(发售)发票管理、缴销发票管理、核销发票管理和代开发票管理。
《规程》明确,纳税人申请印制自用发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用量大且通用发票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4.纳税人必须是单位组织。
申请印制的发票应当符合以下三项内容:
1.发票的使用范围、开具项目必须与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登记的经营范围和项目一致,不得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跨行业印制。
2.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用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项目、计量单位、名称(个人)、单位(章)等。
3.发票式样。主要包括其样式、联次、规格、纸质等。
需要注意的是,自用发票纳税人就印制发票款项到票证管理所进行对帐结算时,须取得《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结算收据》,作为报销凭证。
领购发票
根据《规程》的规定,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背后应留有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管理科(所)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购票数量等信息。管理科(所)长为终审审批环节,确认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后,由税源管理岗负责打印《准予使用发票种类告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种类告知书》,通知纳税人(当纳税人增加发票种类时,适用于以上流程;当主管税务机关减少纳税人发票种类时,无需填表,由税源管理岗录机后报管理科(所)长审批即可)。其领购资料由税收管理员留存,并按照本局要求存档。
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时,发票发售岗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应领购发票名称、数量向其发售发票,收取工本费后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据》,并将发售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条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时,应当持《发票领购簿》及已使用的发票填写《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审验窗口审验已使用的发票。审验无问题的,发票审验岗将审验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纳税人可直接到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审验有问题的,发票审验岗应当录入《发票审验违章记录》,移交违章处罚岗进行处罚,再对接受处理的纳税人发售发票。发票发售岗收取工本费后,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据》,同时将发售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变更发票准购数量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准购数量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填写《发票准购数量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准购发票数量变更申请。税源管理岗受理并将纳税人申请录机后,报管理科(所)长审核;审核同意后,改变该纳税人的发票准购数量。在纳税人购买发票时,由发票发售岗负责将变更后的发票准购数量重新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当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变更纳税人发票准购数量时,无需填表,由税源管理岗录机,同时报管理科(所)长审批;审批同意后,该纳税人的发票准购数量即发生改变,同时应当通知纳税人到发票出售窗口重新打印《发票领购簿》的相关信息。
税源管理岗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以及对发票的实际需求量和使用量,合理确定发票准购数量,如发现准购数量与纳税人实际使用量相差较大时,应当及时修改,防止因滥发发票而造成的发票管理失控现象发生。
缴销发票
《规程》第三十八条指出了缴销发票的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审验岗申请常规缴销发票:
1.纳税人发生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破产、变更经营项目、注销税务登记等事项,需要废止原有发票时;
2.纳税人因税务机关统一换版发票,需要废止原有发票时;
3.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中有次版发票,需要废止发票时;
4.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时;
5.纳税人持有超过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发票时;
6.超过保管期限的发票存根;
7.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的发票。
(二)因特殊原因,如,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大又无保管能力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审验岗申请缴销未到保管期限的发票存根,即特殊缴销。
代开发票管理
《规程》明确,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时,除了应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外,还要注意代开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偶然发生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的经营业务超出《税务登记证》注明的经营项目或应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三)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此外,对于下列代开行为,税务机关将进行特别处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代开发票金额超过二十万时,税源管理岗要到户实地核查,并通过工作平台将核查结果录入微机,以便对与实际发生业务不符的情况进行处理。
(二)发票代开岗需要在已代开发票的完税凭证上加盖“已代开发票”戳记并标明发票号码、开具时间。
(三)劳务代理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或保险公司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时,需录入具体用工人员的名单以及劳务费等信息。
(四)发票代开岗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录机完毕;征收科科长应当在收到《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发票代开岗在收到科长审批意见的当日开具完税凭证,并在确认税款已缴纳的当日开具发票。
(五)公路内河代开发票不适用本规程,需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进行开具。
(六)发票代开岗应当在月度终了后五日内,将上月的代开发票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纳税人提供的合同、协议等资料的复印件,发票的存根联。
大连地税局表示,本规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2002]6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2]12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6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