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商务部近日发布通知(商资函[2008]50号),自2008年8月11日起,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和审批事项。
商务部在通知中指出,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三条涉及事项除外)。
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三条涉及事项除外)。
但是,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