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了一周的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自由增持(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豁免申请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同时,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为配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修改,交易所将于近期发布相关业务细则。
“决定”主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两方面的调整。第一,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该“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了36份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普遍认为,对第六十三条的修改,将审批程序由事前改到了事后,这是推进市场化监管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对第六十三条的修改也将进一步完善增持制度,适应了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成为建设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一个重要举措。
市场人士认为,完善增持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推进市场化的市值管理;二是给予控股股东增持行为更大的灵活性,将有利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低迷时发出积极信号,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在对修改作出积极肯定的同时,反馈意见还建议,应从制度建设上提高增持行为的市场透明度,防止控股股东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出现不利于市场消极的行为,加强在市场操作层面要的监管安排。
针对这一建议,这位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已会同交易所制定了后续制度性安排,相关业务细则将于近期由交易所对外发布。
据介绍,该细则的制定旨在以信息披露为主线进一步提高增持行为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安排,防止因信息披露不透明,控股股东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做出不利于市场的消极行为。
在信息披露方面,细则将要求控股股东增持行为发生的首次,或增持行为达到总股本的1%时,上市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在履行首次披露义务的同时,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后续的增持计划,以提高增持行为的市场透明度。
其次是进一步强化敏感期的禁售制度。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重大业绩预告发布,或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期间,控股股东不能进行增持。
技术保障上,交易所将通过一定的技术设置,对增持过限行为(即增持行为达到1%,或在12个月超过2%)的信息披露提供保障,防范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进卖出,或卖出买进)。同时,在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方面,交易所在监察系统将设置相应法则予以严格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