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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上调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补缴时间:9月10月
核心提示:
来源:当代生活报 日期:2008-8-30

  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调了,8月29日,南宁市地税局召集新闻媒体开了一个通气会。记者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新标准收纳;而外企、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1月1日起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范围,其中一级土地使用税从甲类7元/平方米和乙类5.5元/平方米统一提高到17元/平方米。

  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以及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另外,近年来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日趋严重,这与土地保有成本过低有直接关系。南宁市此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是在国家及自治区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相应进行的调整。

  据了解,这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的“提高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两方面进行调整修改。

  原《条例》规定大城市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个税额标准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是不相适应的,与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也是极不相适应的,导致这个税种的调节作用没有全面发挥,修改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提高到了1.5元至30元。

  原《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修改后的《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需要补缴因政策调整而应补缴的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按季缴纳,纳税人需要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南宁市地税局将安排9月、10月作为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补缴申报时间,纳税人应在这两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2008年第一、第二季度因税额调整增加的税款,同时在10月份按新的税额标准缴纳第三季度土地使用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还应申报补缴2007年度税款。(记者 胡玲玲 通讯员 吴玉芳 吴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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