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活动及管理,中国国务院法制办29日公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环境发生了重大变革,1983年3月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在有关制度规定上,逐步显现出滞后性,需要作出调整。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总结登记工作的实践经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明确代表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规则,满足代表机构实际需要。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的职权,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下列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相关的联络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但有关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项下具体承诺中的代表处除外。
征求意见稿按照履行入世承诺的要求,在原则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同时,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从其规定。同时,要求申请设立此类代表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公众可通过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信函方式邮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BJG@chinala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