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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调高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
核心提示:
来源:南宁晚报 日期:2008-9-1
  ■纳税分六级,税额幅度提高2-3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8月29日上午,南宁市地税局召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调整通报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适当提高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
  据南宁市地税局副局长黄芸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在两个方面作出调整:一是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后的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分为六级,实行按年征收,按季缴纳,每平方米税额为2.5元至17元,其中一级土地为17元/平方米,六级土地为2.5元/平方米。二是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并按国务院第483号令的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调税背景】
  抑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
  市地税局副局长黄芸这样描述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的必要性: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于1988年正式开征。
  然而,随着南宁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却一直执行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据统计数据显示,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组织财政收入及调节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没有得到全面发挥。
  此外,原《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2006年,国务院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提高到了1.5元至30元,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应的,自治区也于2007年7月17日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号令,对《实施办法》作修改。报自治区政府、南宁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进行调整。
  【补缴时间】
  纳税人可在9月、10月份补缴申报
  据介绍,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调整的内容,及时补缴因政策调整而应补缴的税款,市地税局将安排9月、10两个月份作为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补缴申报时间,纳税人应在这两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2008年第一、第二季度因税额调整增加的税款。同时在10月份按新的税额标准缴纳第三季度土地使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007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前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2008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还应申报补缴2007年度税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补缴期内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在补缴期内未按规定补缴税款的,从规定的补缴期满之次日起即1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南宁地税局网站(ds.nanning.gov.cn)或南宁城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www.citylr.com)进入"南宁市三维数字城市土地使用税信息系统",查询应税土地的等级和适用单位税额。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拨打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殊情况】
  八种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八种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也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链接 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实例
  计算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案例】南宁市某外资企业(从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10000m2,属于二级地,分别计算该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应补缴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m2×4元/m2=40000元;
  ②应补缴2008年第一、第二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m2×14.1元/m2÷4×2=70500元。
  补缴税款的期限为2008年9月1日-10月31日。
  ③2008年度第三季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m2×14.1元/m2÷4×1=35250元,缴税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15日。
  ④2008年度第四季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m2×14.1元/m2÷4×1=35250元,缴税期限为2009年1月1日-15日。  (记者 赵金玲 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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