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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实行会计回避制度 任用亲戚管财务最高罚5万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9-2

  本网讯 记者昨天获悉,山西省人大在2008年5月29日下发的《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昨天起正式施行。新条例除了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规范以外,最大的亮点就是实行会计回避制度。今后,在陕企业若聘用与单位负责人有亲戚关系的人员管理企业财务问题,将可能受到最高5万元的处罚。

 

  《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此外,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对于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例》批准设置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但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并且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定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对违法规定,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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