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获悉,针对近期发现个别县(市)区存在新认定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数量过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量明显偏大等问题,河北国税决定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是在近日下发的文件中作出上述决定的。根据通知规定,河北国税将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认定、领用发票到日常管理,都将进一步严格。
通知要求,河北省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和《》()的有关规定,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要报经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初审工作。实地核查时,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查,对未签定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得计入50人范围。
(二)县级国家税务局完成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填报《大中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与其他认定核查资料一并报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市级国家税务局接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企业的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通知县级税务机关。
对于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通知明确,对新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确定为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其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增额增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审批。此项审批的审批人为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无特殊原因不得授权下级代为审批。
为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通知还对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提出了要求。
通知表示,各主管税务机关将加强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的日常管理,对依据购销合同申请专用发票增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及时关注其合同履行情况,查看是否与其开具发票的内容相符,如发现合同未履行,应立即核查相关情况,并下调其专用发票限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如发现其他不符情形,有虚开专用发票嫌疑的,将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此外,各市国家税务局每季度也将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检索本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发票领购量、发票开具份数、税负等数据,对存在销售额、发票开具份数增幅较大、税负较低以及在一个县(市)、区内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数量明显增加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下发名单,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开展专项纳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