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财政部拟定的可能超过1000亿减税规模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日前已上报国务院待批。该方案最大亮点是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方案并建议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目前所知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全面转型改革方案的最新版本。尽管该方案仍有可能做些修改,但它意味着,当前宏观形势正在为改革创造最佳时机,抓紧推进增值税全面转型正在成为共识。
然而,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转型本身绝非增值税改革的终结。通过进一步改革使得增值税充分发挥其特有优势,真正做到全覆盖、全链条、全抵扣,并加快推动中国税收立法进程是一个更大的命题。
记者还从地方财税系统人士处获悉,因汶川地震而推迟的上半年财政工作会议将在9月上旬召开,届时各省财政系统要员会齐聚长春。
全面转型有望
记者还从有关人士处了解到,新方案更多参考了此前不久实施的《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试点内容:建议取消增量限制,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取消行业限制,除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外,其他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
而此前,本报记者曾获得的相关说法是,出于稳妥考虑,将要推出的增值税全面转型下一步方案,将很可能首先遵循现行东北增值税改革试点增量抵扣方案,但同时会考虑在全行业推行。
实际上,从2004年下半年东北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以来,改革方案的调试修改一直都在进行。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当时采取的是“增量抵扣”方式,改革试点领域也限定在八大行业。
同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紧急通知,对东北税改的关键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将“增量抵扣”方式转变为“全额抵扣”。2005年,试点方案又从“全额抵扣”再度转为“增量抵扣”。
东北试点启动后,如何向全国推进成为焦点。据本报记者了解,决策部门当时更倾向于三大方案的利弊权衡。
其一,仿照东北模式,分阶段按照产业序列向全国推进,首先可以选择东北试点的六大行业,然后再逐步向其他行业拓展。
其二,同样仿照东北模式,按照地区序列,从东北地区试点开始,按照西部、中部、东部的次序逐步推进。
其三,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到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应尽快将这一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为了减少改革成本,在全国推开时可以采取限定抵扣范围(新增机器设备)、实行增量抵扣等过渡性措施。就是所谓的“一步到位”。
而具体实践进程显然是对上述方案综合协调的结果:继东北老工业基地后,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盟市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先后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
同时,本报记者从地方财税系统有关人士处获悉,上述最新方案如果进一步征求地方意见,最有可能的时机是9月上旬。届时,因汶川地震而推迟的上半年财政工作会议将召开,各省财政系统大员们将齐聚吉林省长春市,上述新方案或将在此次会议上征求意见,并获得进一步的讨论。
该人士同时指出,此改革思路虽基本成型,但正式出台之前仍然不排除做修改调整的可能性。
两大顾虑渐行渐远
种种迹象表明,增值税转型加速向全国推开,已经是题中应有之义。
此前不久,财政部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便提出,在下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财政部将“加快推进增值税转型”。7月下旬,全国人大财经委也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广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改革既是最紧迫的,也是最重要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教授如是说。
刘尚希的根据在于,增值税运行中的负面作用日益明显,迫切需要改革,当前是增值税改革的良好时期,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他担心,随着时间的延长,增值税的负面影响在扩大,尤其是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了越来越大的阻碍作用,没有增值税的改革,转换发展方式的进程就会被延长,由此付出的经济增长代价就会更大。
1994年中国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便一直被“千呼万唤”。而之所以迟迟无法推出,两大顾虑始终横亘其间:担心会引发宏观经济过热,担心会过多影响到财政收入。
如今,中国宏观经济正逐渐步入调整期。而4年多地方试点经验表明,既定方案对财政收入的冲击远小于预期。
有数据显示,2004年7月至2007年底,辽宁省共为试点企业办理抵退税额91.4亿元,占同期全省国内增值税收入的5.1%。其中地方分摊25%,约为22.9亿元,平均每年不过6.5亿元,这一数字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程法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指出,对于税制改革,既要静态算账,也要动态算账。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减收,一方面可以迅速转化成企业利润,带来25%的所得税;另一方面,会推动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提高效益,税基也就随之扩大。
事实上,伴随着中国宏观经济增长的逐步放缓,中国的财政收入也在冲高回落。选择在财政收入达到历史巅峰时刻加快推进以减税为特征的增值税转型,可谓恰逢其时。
增值税立法:更大的命题
然而,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减税效应并非其唯一效用,转型本身,也绝非增值税改革的终结。
增值税在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实行,被誉为“优良税种”。之所以优良,是因为增值税有三个明显的优点:其一是全覆盖,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应该覆盖到全部行业;
其二是全链条,不论任何行业都执行增值税,这个链条是完整的,比如从开矿开始,一直到形成最终商品卖到消费者手中,这个链条都是不断的,环环紧扣;
其三,是全抵扣,正是因为全链条,把前一个链条已经纳过的税收全部都抵扣掉,剩下部分才是本环节该交的税收,增值就纳税,不增值就不纳税,多增值就多纳税,少增值就少纳税,实现税负公平。
这三个条件,构成增值税税负公平的基本条件。
然而,中国的现实情况是,1400多万增值税纳税人,只有120多万是一般纳税人,其余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中,商业的税率是4%,工业是6%,相当于比例税,增值税发票不能互相抵扣。
同时,现行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在商品领域,劳务领域仍是传统的营业税,这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重复征税问题仍旧没有解决。
刘尚希教授分析指出,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对第三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候,解决劳务领域的重复征税就显得十分迫切,而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会弱化企业之间、产业之间的关联效应,不利于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而增值税的迟迟不能完善,甚至已经大大延缓了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
时至今日,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仍显得十分薄弱。除了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上升为人大立法外,中国绝大部分税种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
而作为税收法律体系母法、统领法的《税收基本法》,虽然先后在八届、十届全国人大上被列入立法规划,但至今都没有完成立法。
“为什么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差距太大,还不具备建立基本法的条件。占税收收入50%的增值税都没有立法,你立个基本法有什么用?你怎么立?如果立了基本法之后,20年之内都达不到基本法的要求,这个法岂不成了开玩笑?”有财税法专家如是说。
该专家指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收入25%左右。只有增值税上升到立法层次,二者相加占中国税收的80%上下,加上作为程序法的税收征管法已经出台并在不断修改完善,税收基本法的建立才会比较顺理成章。
而增值税立法,首先要能够自圆其说,要能够说清楚增值税的内涵和外延、基本特征、征收的基本前提条件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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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七个月,全国财政收入40881.71亿元,同比增长30.5%;同期财政支出仅27443.46亿元,同比增长29.7%。财政盈余达13438.25亿元。因此,不少专家呼吁,在宏观财政盈余连续大幅增长,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困难重重的局面下,下半年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牵头的税收制度改革中,无论是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还是个税制度的调整,财政减税都将成为核心。
增值税转型试点尽快全国推广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1994至2006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8.7%,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最重要的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认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减税,而增值税转型正是一项减税的重要措施。
“以前推广增值税转型,可能顾虑引发投资增长过快。当前在经济出现下滑风险的情况下,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正当其时。”安体富表示,因为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也能对促进出口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增值税转型还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控制通胀风险。
“如果投资增速下滑显著,增值税转型可能加快,这既是税制进步改革,又可提高投资积极性,同时还能避免经济的粗放型增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李全告诉记者说,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牵头推进的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就包括:研究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方案;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研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
对由于增值税转型引起财政收入大幅下滑的担心,安体富认为,这是不必要的。据统计,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底,四年间,东北地区共发生抵退税额150多亿元,年均不足40亿元。由于东北地区的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大体占全国的十分之一,推广到全国八个行业实行,应为400亿元,如果在全国全行业推行,应为600多亿元。但考虑到产业结构的不同,有关部门测算会减收1000多亿元。如果考虑到加强征管和其他税种改革的增收因素,以及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1000多亿元减税的影响,就更显得微不足道了。
“增值税改革要开始从中小企业执行,在全国推行,不需要再进行试点了。中小企业的增值税总额不大,对我国财政收入影响有限,但对于中小企业自身来说却非常重要。”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魏杰说。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霍德明则对记者表示,增值税转型改革也应该分行业区别对待。“中国的经济增长在过去30年里很重要的一条主线就是对外贸易,而国内消费这一块儿却一直发展缓慢。”因此,霍德明建议,在新政策中,并非是要对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进行减税或补贴,而是应该对于那些能够繁荣国内市场,以内销为主的中小企业进行大力扶持,这也是促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转型和行业洗牌的绝佳时机。
个税起征点应再次提高
在改革城乡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政策时,众多观点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到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上,这主要是关注于收入分配政策的“收入”功能。
根据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上半年税收数据,个人所得税完成2135亿元,同比增长27.3%,比上半年GDP10.4%的增速快一倍多。“这说明之前人大讨论决定的2000元个税起征点还是太低,低收入者缴费的比例还是很高。”魏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个税的起征点即使调整到5000元都不算高,“这对国家财政收入并不会有太多影响,却能使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大幅增长。”
“而且,个税起征点过低,也不利于促进消费、启动内需;长此以往,还有可能对我国的经济转型造成影响。”霍德明对记者说。
由于个税改革是一个长期的完善过程,魏杰同时指出,最终的合理结果应该由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比如,对于不同的地区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区别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比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地区,与西部欠发达区的起征点应该有所区别;另外,对于不同的行业,比如公益服务行业和垄断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不同,也应采取不同的起征点。”
出口退税率还有上调空间
“目前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个别企业已濒临倒闭,以有效的出口退税政策来提升信贷政策的效率,是目前解决随着人民币升值、出口导向型企业生存的重要途径。”李全告诉记者说,不久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同时取消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这充分体现了财政政策从“双防”到“保控”的平稳转变。
但是,对于出口退税率两个百分点的上调,不少专家认为还有上调空间。宏源证券分析师陈梦根认为,政府可以通过继续提高出口退税率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快实行转型和产业升级。更重要的是,在当前的外贸环境下,在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时应落实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提高鼓励出口产业的出口退税率,如机械、电子等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
“人民币汇率不断上升,企业出口压力也逐步增大,财政方面还是应该继续完善出口退税的细则,给予出口型企业适当的补贴。”但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我国企业产品目前的附加值较低,出口的压力反而会促使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财政也无需一味地进行补贴。(经济参考报 记者刘振冬陈圣莉实习生袁雅波殷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