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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保险公司按营运资金的20%提存资本保证金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9-3

  本网讯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提存有关问题。

 

  据悉,2007年,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的规定,所谓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监会要求,凡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或虽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但尚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存资本保证金;凡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且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不提取资本保证金。

 

  此外,相互制保险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营运资金的20%提存资本保证金。据了解,与股份制公司不同,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它具有经营灵活、成本低、适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业务等优势。2004年底,作为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一个试点,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垦区设立了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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