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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区安居房可比照经适房政策执行 利润率不高于3%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9-3

  本网讯 昨天,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组织建设安居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下调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

 

  《意见》指出,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安居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下调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安居房销售、租赁价格由灾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居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直接投资集中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优先供应城镇孤老病残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毁损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为了促进灾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落实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开发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

  对于灾区人民的住房问题,《意见》决定实施必要的财政支持政策,主要有两项。一是对城镇居民住房重建予以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对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的资金补助,按照平均每户2.5万元补助地方;对受损需要除险加固的城镇住房,适当补助地方。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分配,向地震灾区倾斜。中央财政补助灾区的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进度分期分批拨付灾区。灾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对城镇受灾居民家庭的具体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二是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地震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明确免收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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