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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烟出口产品免税核销严格 转关出口的要补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9-4

  本网讯 为规范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防止骗取免税行为的发生,河北国税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了《湖北省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对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事项,以及各地国税机关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并从8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允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出口的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为了加强上述免税事项的管理,办法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出口卷烟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对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此外,对于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办法最后明确,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从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口岸出口卷烟,才能申报和享受免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口岸是:黄埔、上海、上海吴淞、浦江、大连、天津、宁波、满洲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瑞丽、打洛、晖春、丹东海关(以上海关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上海海关所属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办事处。

 

  免税出口卷烟必须在上述口岸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报关出口凡出现从非指定口岸出口、转关出口以及出口口岸名称有误等问题均不得申报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并依法予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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