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即将在9月4日召开的北京残奥会,使得人们对于残疾人运动员的关注开始升温,对全国过亿残疾人的命运也更加关切。而如何对待这个群体,帮助他们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也成了不少媒体纷纷深入报道的话题。据记者了解,国家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保障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营造一个“无障碍”的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残疾人个人从事经济活动可免多种税
据悉,为了鼓励残疾人自力更生,国家对于残疾人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省下大笔税款
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按照通知的规定,调整后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从原来主要是民政部门和一些街道、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和集体福利企业,扩大到了适用不分所有制的社会各类企业。此外,通知还扩大了鼓励安置残疾人的范围,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并突出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
据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介绍,新政策的税收优惠力度明显加大在流转税方面。根据新政策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此外,根据今年开始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对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对于雇用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来说,这一条实际上是含金量非常高的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优惠政策,记者还了解到,国家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立法层面保障处于弱势的地位的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并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比例”是指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的“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认为,税收优惠使得企业把社会责任与企业利益二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并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及长远发展确定安置残疾人就业。这就为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建立起了一个良好的保障体系。随着这些规定的施行和完善,我国的残疾人保障事业必然会实现社会、企业、残疾人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