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广东地税局对个人出租房屋收入的税率进行下调。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仍为4%;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2000元以上,税收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该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