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缴税方式,简化手续,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规范了征纳具体事项。
据大连地税介绍,金融卡申报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某一金融单位开立金融卡(账户)并与之签订《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后,在申报纳税期内,由金融单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费,直接从纳税人金融卡(账户)中划缴税款而完成申报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征收方式。大连市从2002年正式开始实施这一管理办法。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税种适用本办法。
新《办法》规定,大连市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缴纳税款。纳税人一经确定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为其他申报缴税方式。
条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对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征管办法。简并征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季度,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具体期限由基层局确定。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期内,通过金融卡缴纳税款的,视同申报;纳税人不能通过金融卡缴纳税款的,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新《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存入高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因存款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金融机构不能成功划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已成功划缴税款的纳税人,可持金融机构出具的凭证(金融卡、存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基层局窗口申报受理岗通过“申报征收—其他税款征收业务—制作并打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模块打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交纳税人。
大连地税局表示,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缴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