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日前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税协发[2008]024号), 对团体会员、执业个人会员、非执业个人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管理办法》规定, 凡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入会登记管理办法》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为税务师事务所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其他涉税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当年度税务代理、涉税服务、涉税鉴证等业务收入总额,实行交纳会费的比例超额递减的办法,年度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业务收入的1%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8%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至8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6%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按0.5%的比例交纳。
执业个人会员按每年80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年50元交纳。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表示,团体会员的会费按季提存,上半年的会费于当年7月15日以前交纳,下半年的会费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交纳。个人会员的会费年终一次交纳或在年检时交纳。其中:执业会员的会费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代收代交。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同时交清会费。
地方协会负责会费的收取及上交工作。地方协会当年收取的会费(不含非执业个人会员的会费和地方协会浮动比例收取的会费),在次年4月底前,按30%的比例上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余部分留地方协会,并于上交后不超过1个月时间内报送结算表。非执业个人会员的会费由地方协会全部留用。武汉、西安二个省会城市的协会与所在地的省级协会的会费分成比例,由省协会商市协会确定。
据介绍,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而开展工作所需的各项开支,包括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专项工作会、理论研究、行业宣传、信息网络、业务交流、会刊发行、教育培训、外事交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及办事机构等方面所需正常经费开支。各级协会要建立会费收支账簿,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