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财政部日前印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财金[2008]97号),明确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银行贷款的贴息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
据财政部介绍,财政部对地震灾区的贷款贴息范围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等。贴息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贴息办法》还规定了办理贴息程序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借款人职责、监督管理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
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有利于切实减轻灾区企业、居民恢复重建负担,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投入灾后重建工作,有利于加快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此,财政部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贴息管理工作,努力实现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确保贴息资金安全。
财政部明确,上述管理办法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