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9月9日,国土资源部就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查看)举行新闻发布会。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大补充耕地力度,《通知》从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出发,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手段,推进开源节流的重要抓手,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平台。
《通知》强调,严格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从2009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各省(区、市)要积极按照科学论证、分步实施、集中投入、共同建设的思路,大力推进具有区域特点的省级重大工程建设。要切实加强生产建设用地的复垦工作,强化源头控制,把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通知》提出,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加强土地整理,重点抓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在中东部粮食主产区,按照流域或水系,将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等多目标有机结合,统一规划,实施高产基本农田示范工程,打造粮食产能核心区;在水土资源丰富地区,以保证耕地总量和国家粮食结构安全为主要目的,实施土地整理开发重大工程,打造粮食战略后备产区;西部要大力开展节水工程,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按基本农田予以特殊保护。同时,大力加强基本农田的基础性工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切实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等情况,并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通知》强调,积极拓展内涵,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要结合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和用途,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改变以往项目建设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各地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推进缓坡丘陵地、盐碱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积极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通知》提出,修订专项规划,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当前,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按照既突出补充耕地,又充分体现多功能、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抓紧组织修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各省(区、市)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编制中,要突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这个特点,为实施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
《通知》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做好资金征收使用监管。省级政府授权市区的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土地复垦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办法,足额计提,确保各项费用足额征收,按照规定用途专项使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制定本省(区、市)新增费分配使用办法,明确分配使用方式、范围和管理规范,并报两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新增费稽查办法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2006年底实施的国家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全部项目原则上应于2009年底前竣工验收。
《通知》提出,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共同责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纵向上实行部级监管、省级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制度;横向上实行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的管理制度,落实共同责任。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本省(区、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工作,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履行复垦义务。各地要加强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从业机构特别是设计、监理机构的资质管理等行业管理办法。
《通知》明确,制定完善政策,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部每年年底前对各省(区、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达到或超出计划任务的,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报批建设用地时,把好专项资金征收关,在依法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经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成补充耕地计划的,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通知》提出,建立备案制度,全面实施信息化网络监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统一备案制度。各省(区、市)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需向部动态备案,不备案的,其增加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不予核定和下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部统一开发和应用网络化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全面实施网络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管好用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与项目资金稽查、监督检查、动态巡查等有机结合。
《通知》还强调,各地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平台和手段,宣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政策。在系统总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成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影响力,组织策划系列活动,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社会认识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