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针对纳税人销售需要安装调试的机械设备,货款分若干期收取,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文(粤国税函[2008]434号)明确:货款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分多期支付,无论货款的收取在发货的前或后,均应视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