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申请报批工作的通知》()明确,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可免税三年,但需按规定由当地财税部门申请批准。
文件的规定,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按照上述规定,《通知》明确,免征营业税范围仅限于符合条件的数字电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其他初装费、配套费、频道落地费、广告费、信息费等收费项目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浙江省所瞎地区,需以市为单位汇总[附所属县(市、区)数字电视公司],由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统一向省财政厅、地税局提出免税申请。除请示报告外,申请免税资料包括免税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有线数字电视收费项目批文复印件、市公司与县(市、区)公司核算关系、2007年实际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营业税缴纳情况及2008-2010年预计免征营业税收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