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发布)有关规定,经报海关批准,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以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总署日前专门下发第66号公告,对转让过程中需要在海关办理的手续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此前,海关总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中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运进的公自用物品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批准。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海关不予同意。对机动车辆的转让,《办法》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除使馆人员提前离任外,自海关放行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售。超过2年,需转让或者出售的,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转让给特定的受让方。其中需要补税的,受让方应当补交税款;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运进机动车辆权利的,予以免税,但海关在该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施后续监管。
海关总署表示,按照上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国家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时,应当首先由双方分别向其主管海关递交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并凭《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向其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受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
使馆和使馆人员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出售给海关批准的特许经营单位时,应当由使馆和使馆人员向其主管海关递交照会及经使馆和特许经营单位盖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由使馆和使馆人员参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特许经营单位向其主管海关补缴税款后,海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