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我国调整装备制造业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政策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8-9-13

  记者12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调整部分装备制造业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我国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通知还对享受以上进口税收政策的设备和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我国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的部分设备,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3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进口上述实行进口税先征后退的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上述实行进口税先征后退的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