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颁布《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作出了给予“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优惠的明确规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根据《》()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另外,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但是,文件的优惠期仅到2008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