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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基金估值管理 会计所出具审核报告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9-17

  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顺利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号)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等文件。但是,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要求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进一步规范。

 

  因此,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指导意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特别强调,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时,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政策及其重大变化,特别是运用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新闻链接:

  据新华社报道,基金行业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其中一个新的变化就是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金持有的各类投资品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允价值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才刚刚开始,基金行业对公允价值的认识、消化及最终在基金净值计算中的应用需要一个过程。

  就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问题看,此前,基金在计算净值时,对长期停牌股票估值均采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当停牌时间较长,且上市公司和市场均已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停牌时的收盘价格将不能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由此导致基金净值高估或低估,进而带来一系列问题。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不准确的基金净值将影响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公平性,而净值计算不准确也歪曲了基金的业绩评价。另外,受市场持续走低的影响,长期停牌股票估值问题愈发突出和紧迫,由于基金持有的可交易股票的价格整体上不断下降,而停牌股票却按照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估值,这就使得长期停牌股票占基金净值的比重越来越高,甚至超过法规规定的上限。

    据统计,目前市场长期停牌股票有10只左右,其中,有一半是8月份以来停牌的,停牌股票的数量有上升趋势,对基金净值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

  这位负责人指出,此次发布指导意见,通过进一步完善基金估值业务,防止估值虚高等情况的发生,将有利于更好保护中长期持有人的利益。如果长期停牌股票仍按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将为少数机构提供套利机会,持续损害中长期持有人的利益。

  据介绍,此次估值方法的改变主要反映停牌至今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的停牌股票价格的变动,随着股票的复牌,其价值还将在交易中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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