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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税局制定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9-18

  本网讯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理、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颁布了《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共五章,三十三条,大连市地方税收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报批、审批、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提出,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依据《征管法》第31条和《实施细则》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报市局批准延期缴纳的应当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费(不包括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了解其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防止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未提供全部银行账号、虚报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等)骗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并对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控,及时组织延期缴纳税款入库。

  市局延期缴纳税款工作承办部门(市局征收管理处)应当根据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实地调查,并定期通报基层局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或不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的延期缴纳税款: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纳税人有欠税的;

  (三)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获批延期缴纳税款二次以上的。

  《办法》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为: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在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如实报送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基层局征管综合科、市局征管处各留存一份);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情况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前一个月份的资产负债表;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月计提的应付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五)按时缴纳延期税款的计划或保证;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法》指出,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基层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时间是否在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税款是否属于当期申报的税款,申请延期期限是否在三个月以内;

  (二)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

  (三)不可抗力是否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四)纳税人提供的当日货币资金余额、银行存款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当日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印章(签名)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务文书填写要求。

   《办法》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资金状况和组织税收收入需要,确定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限。延期1个月能够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的,批准延期1个月;延期2个月能够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的,批准延期2个月;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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