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调整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 》(
),明确了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规定相结合,现将个人出租房屋中的个人出租住房(住宅)的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如下:
一、综合征收率调整为5.7%.
二、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调整公式为:
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原确定的住宅每平方米核定税额÷7.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