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要求加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的51个县、市、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这些行业包括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企业从事这些业务取得的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将无法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应在防伪税控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添加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通知规定,纳税人符合规定项目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单独认证,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相符)》中的固定资产部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和《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通知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加强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真实性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数据统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