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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扩大个人所得税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9-21

  近年来,人们一提起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就希望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而免征额的调整从理论上说又应与物价水平挂钩,不能过于频繁,更不能采取“蛙跳”式,一下子涨好几千元。目前,应税工资收入超过2000元的职工应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即使职工纳了税,还要看他纳了多少,其税负是多少。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第一档税率(最低税率)才5%,这在世界上都是比较少见的。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一档税率一般都在10%或以上(法国比较特殊,2007年为5.5%),有的甚至高达20%以上(如比利时为25%)。第一档税率定得低,会使一部分低收入的纳税人承担较低的税负。例如,在我国,一个月应税工资收入为2500元的职工每月只需缴纳25元的个人所得税,其实际税负仅为1%。所以,评判个人所得税,不仅要看免征额定多少,还要看税率的适用情况。

  我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适用情况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第一档税率(5%)和第二档税率(10%)适用的收入范围过小。例如,我国5%的税率只适用于500元以内的应税所得,这个收入段只相当于2000元免征额的25%。而在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第一档税率往往适用较宽的收入段,以便让较多的中低收入者按最低税率纳税。如美国和法国的第一档税率适用的最高收入分别相当于两国免征额的89%和99%。根据我国税法,个人应税工资收入超过免征额1倍的部分就要按15%或以上的边际税率纳税。在法国,个人应税收入达到免征额2倍以上的部分才需按14%或以上的边际税率纳税。

  这表明,我国工薪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累进过快,职工一旦成为纳税人就可能要按较高的边际税率纳税。所以,我国下一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不要总盯着免征额,应当在税率的适用情况上做文章。例如,可以扩大5%和10%这两档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而不是在这两档税率之间再增加税率档次),让更多的中低收入者按不超过10%的税率纳税。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持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另一方面也照顾到中低收入者的经济利益。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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