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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 大连市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执行新管理规程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9-22

  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为了规范大连市地方税收退税管理工作,大连地税日前印发《退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定从10月1日起,凡办理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该规定执行。

 

  根据《规程》明确,退税按性质分为: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误收退税和其他退税。退税审批决定应当以县以上(含县)地税机关名义作出。送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当加盖地税机关公章,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科所负责退税审核工作;计会(征)科负责退税手续的具体办理。如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应当按下列分工办理: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由税政科负责;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由征管科负责;税务检(稽)查退税由法制科负责。对退税的监督工作由法制科负责。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应当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办理,逾期则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大连地税局表示,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该《规程》规定程序办理出口退税。纳税人税款的退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能通过转账办理的,可以退付现金。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用应退税款和应付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抵扣后有余额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同时开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对于退税款的利息计付问题,《规程》明确,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并申请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查实,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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