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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预征率为2.5%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9-25

  本网讯 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将加强对本市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

  《通知》明确,对建筑业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其中核定征收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其中,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同时具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并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等要求,并需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报市局备案,实行查账方式征收所得税。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所得税:一是一个或多个工程项目,只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开具发票,按开具发票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财务核算上未将开具发票金额计入营业收入;二是一个或多个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开具发票,按开具发票金额计工程收入,但工程成本无真实合法凭证;三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关于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通知》明确,南昌市地税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如果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的,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一律按2.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查账征收的,一律实行定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预征率为2.5%,计税依据为营业税计税收入。

  此外,对于南昌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到主城区以外的县(区)施工;四县和湾里区、英雄、桑海开发区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到本县区以外的县(区)施工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的所得税管理。

  对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建筑施工合同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或不能提供向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账簿、财务报表、申报表、完税证明等材料的外埠建筑业纳税人,一律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按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所得税,在开具发票时按2.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南昌市地税局表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查帐征收纳税人,实行预征所得税后待工程结束或年终时,由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就地纳税,对预缴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南昌市从事建筑施工业务,且不能提供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向该市主管地税部门申报预缴所得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建筑安装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所得税,开具建安发票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2.5%;开具建安发票的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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