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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利息税率适用标准争议四起 按5%还是按20%?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9-25

  本网讯 继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后,昨天,《证券时报》刊载的“广东、青岛等地证券利息税上调至20%”一文再度搅热证券市场,同时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据文章介绍,近日,广东地区有投资者反映,其证券账户上刚打出来的活期利息是按照20%的税率在扣税,较之前5%的税率突然提高了15个百分点。随后咨询证券营业部才知道,地方税务局要求辖区券商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20%的税率征收。文章同时列举了关于证券利息税率适用标准问题的两大观点:一种是认为按5%的居民储蓄利息税率征收;另一种是人为按照20%征收。

 

  5%说:证券账户资金和银行账户资金理不应区别对待

 

  报纸援引专家观点认为,投资者把资金从银行账户转移至证券账户,仅仅是资金的地点发生了变化,资金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对银行账户利息征收5%的税而对证券账户利息征收20%的税很不合理。而且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仅仅是一种委托关系,证券公司不可以也不能全权处置该部分资金,该资金依然属于投资者储蓄的一部分。因此,应该按照5%征收。

 

  20%说:证券账户资金不属于储蓄存款规定范围 

 

  广州地税部门表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仅为个人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包括由证券公司支付给个人的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因此在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适用《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不得减按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按照税率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自国务院去年7月20日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后,多数证券公司从去年8月15日起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均按5%的比例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随后不少地方税务部门对此又发出专门通知,要求按照原来的20%征收,导致在全国出现部分地区以5%征收,有的地区则以20%征收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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