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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地会计所也可承接浙高新企业认定审计业务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9-26

  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获悉,浙江省内企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采用垄断性的指定、限定的方式,企业可自由选择。符合条件的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接受委托并承接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具有法定效力。 

 

  据悉,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7月联合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按照《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交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和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表示,根据《工作指引》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精神,浙江省内企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采用垄断性的指定、限定的方式,即企业可自由选择。因此,只要依法设立并符合《工作指引》条件的事务所,不受地域限制,即不论其注册地与委托的企业注册地是否属于同一行政区域,也不论其有否列入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名单,均可以接受委托并承接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具有法定效力。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时提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不仅政策性很强,而且存在审计时间跨度长、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核算不规范、原始依据不足及证据证明效力不高等问题。因此,有关事务所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此项业务的复杂性及其职业风险。有关执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在初步评估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在确定承接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企业就业务性质、审计范围、时间要求、审计收费、专项审计报告的使用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时,应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及由此得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基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编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以及有关编制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据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应是基于企业的认定为基础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分别附于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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