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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召回“毒奶粉” 税务处理不可小榷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9-26

  本网讯 “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发,引发了全社会对我国奶制品安全的担忧。人们在谴责商家无良的同时,也对监管部门的失职提出了质疑和批评。而作为事件主角的“问题奶粉”及“问题奶制品”生产企业,更是一边集体向社会谢罪,召回问题产品,一边忙着打折、促销、赠送,希望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挽回声誉。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相关企业不要只是忙着“救火”,如何做好召回产品的税务处理也是十分重要的。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9月23日上午9时,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217.6万人次,检查奶制品经营主体600.7万户次,下架退市问题奶制品7074吨,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31万件,为消费者退换奶制品614.5吨(其中奶粉576.3吨、液态奶38.2吨)。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对于“三鹿毒奶粉”事件中牵涉到的奶制品生产企业来说,召回和销毁问题产品虽然是出于质量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但这种情况下的销毁,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应当列入企业的非正常损失。这部分产品损失,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问题产品”应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的规定,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比如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等;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对于上述规定,企业应该理解和把握的是,在增值税方面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目的是要确定相关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对于一般企业的存货,如果仅是变质,但仍能以低价变现,由于产品仍未实际退出流通环节,因此,从理论上说其价值损失应视为正常损失。但“毒奶粉”事件牵涉的相关奶制品,不但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是属于变质后无可利用价值的产品,是必须要退出流通环节,作销毁处理的。也就是说,这些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没有了对应扣除的销项税额,且数量金额也比较大,如果不剔除其所包含的进项税,就侵蚀了应缴的增值税税额。而将其归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损失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报批

 

  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13号令”第七条又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对比上述规定,“毒奶粉”事件中的召回产品,应该归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对于企业“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13号令”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3号令”第四条同时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此,这里需要提醒相关奶制品企业,企业若有召回“问题奶粉”或其他奶制品,申请税前扣除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并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上报,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报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问题产品”代理商注意退货发票的处理

 

  在此次“毒奶粉”事件中,除了生产“问题产品”的企业损失惨重外,相关产业链上的代理商等经营机构也受到了牵连。那么,这些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召回产品的税务问题呢?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这些企业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注意的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据此,企业需要注意,退货的前提条件是,红字专用发票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过认证,只有经过认证后,代理或购买方的税务机关才能开具《申请单》。如果这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超过90天,应马上到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已超过90天没有认证,就不符合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要求,无法取得红字发票,抵减相关损失。

  延伸阅读:三鹿奶粉事件始末

  ●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9月11日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9月11日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该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

  ●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9月13日,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会上指出,“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故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9月1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甘谷、临洮两名婴幼儿死亡,确认与三鹿奶粉有关。(均据新华社)

  三聚氰胺(英文名Melamine),是一种三嗪类含氮杂环有机化合物,重要的氮杂环有机化工原料。广泛运用于木材、塑料、涂料、造纸、纺织、皮革、电气、医药等行业。其主要用途有以下几方面:

  (1)装饰面板:可制成防火、抗震、耐热的层压板,色泽鲜艳、坚固耐热的装饰板,作飞机、船舶和家具的贴面板及防火、抗震、耐热的房屋装饰材料。

  (2)涂料:用丁醇、甲醇醚化后,作为高级热固性涂料、固体粉末涂料的胶联剂、可制作金属涂料和车辆、电器用高档氨基树脂装饰漆。

  (3)模塑粉:经混炼、造粒等工序可制成蜜胺塑料,无度、抗污,潮湿时仍能保持良好的电气性能,可制成洁白、耐摔打的日用器皿、卫生洁具和仿瓷餐具,电器设备等高级绝缘材料。

  (4)纸张:用乙醚醚化后可用作纸张处理剂,生产抗皱、抗缩、不腐烂的钞票和军用地图等高级纸。

  (5)三聚氰胺甲醛树酯与其他原料混配,还可以生产出织物整理剂、皮革鞣润剂、上光剂和抗水剂、橡胶粘合剂、助燃剂、高效水泥减水剂、钢材淡化剂等。

  为什么作为一种化工原料的三聚氰胺会出现在婴儿食用的奶粉里?原因在于:食品工业中常常需要检查蛋白质含量,但是直接测量蛋白质含量技术上比较复杂,成本也比较高,不适合大范围推广,所以业界常常使用一种叫做“凯氏定氮法(Kjeldahlmethod)”的方法,通过食品中氮原子的含量来间接推算蛋白质的含量。也就是说,食品中氮原子含量越高,则认定蛋白质含量就越高。这套检测办法有个弱点,即只要在食品、饲料中添加一些含氮量高的化学物质,就可在检测中造成蛋白质含量达标的假象,而三聚氰胺含氮量达66%左右。这样一来,名不见经传的三聚氰胺就派上大用场了。添加三聚氰胺等化学原料可以使食品的蛋白质含量虚高,也就是应对“凯氏定氮法”检测,使蛋白质含量并不高的食品,在受检时显示出高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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