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规范辽宁省快递行业税收管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83号),要求省内快递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对快递业务的相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辽宁省地税局要求,对取得辽宁省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服务认定书》并从事快递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快递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快递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邮电通信业”税目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邮电通信业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八类:
1、邮政业。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2、电信业。包括:经营电话、电报、移动通信、无线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卫星通信等电信业务和电信传输活动。
3、邮政电信电业。包括邮政和电信合营的邮电单位及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的活动,但不包括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业等活动。
4、邮务物品销售。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均属于邮务物品。
5、邮政储蓄。
6、电话安装。包括安装和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7、电信物品销售。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均属于电信物品。
8、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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