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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内部培训可以作为继续教育学时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10-6

  日前,中注协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根据行业培训的工作实际,就《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作出了新的补充。

  通知规定,符合《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可以确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

  事务所申请内部培训资格,原则上应符合《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注册会计师人数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30名。

  各地方协会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要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制度和考核评估程序,要在考核事务所数量和规模条件的同时,对师资配备、培训条件、培训效果等开展定期考核和同业互查,以保证事务所内部培训的质量。

  该通知还规定,各地方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组织开展视频点播形式的继续教育,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在保证培训质量和学习效果的前提下,地方协会可以确认注册会计师参加视频点播的学时。视频点播学时依据《制度》第五条中“其他形式”继续教育进行确认,每个培训周期确认的视频点播学时数不超过32个。对于当年仅参加视频点播培训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组织统一考试,检查培训效果。成绩不合格的,应让其参加强制面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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