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津房委[2008]1号),明确自2008年7月1日起,天津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为首月工资总额)。
通知规定,天津市各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自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具体调整方案由区住房委员会确定,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此外,有条件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和企业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自2008年7月1日起,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但须到区(县)房委办领取《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凭填写完整并签证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