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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旅游相当火爆 提醒企业点钱不要忘缴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0-8

  本网讯 昨天,全国假日办发布《2008年“十一”黄金周旅游统计报告》。报告称,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共接待旅游者1.78亿人次,比2007年“十一”黄金周增长22.1%;实现旅游收入796亿元,比2007年同期增长24.2%;旅游者人均花费支出448元。如此火爆的旅游市场,不仅众多旅行社忙并高兴着,相关产业链上的小商小贩们也是赚得盆满钵满。但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同时也提醒,长假过后,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不要只顾低头数钱,而忘了如何缴税。

 

  旅游业“两大”税种计税收入的确定

 

  按照税法的定义,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旅游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其中,营业税按照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其旅游资源和服务设施为条件,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动而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5%。此外,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要缴纳房产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税。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现有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中对于旅游业的计税营业收入的规定是不同的。

  营业税方面,根据《》()的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非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营业税的确认问题,专家表示,暂比照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非旅游企业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八条同时明确:“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对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专门进行了明确,即,对部分旅行社为方便游客、优化服务,采取了收取异地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含为异地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款,并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车船票的,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此外,对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农家乐”及旅游配套服务的纳税问题

  据《2008年“十一”黄金周旅游统计报告》分析,今年“十一”期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中、西、北部地区天气晴好,十分适宜出游,这使得游客出游热情和兴致急剧高涨,其中,城市居民纷纷到周边乡村旅游,亲近自然,放松心情,体验农家乐趣,农村居民走进城市,感受城市变化。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就此表示,“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主要是指各地郊区(县)农民利用自家庭院、自产农副产品为旅游观光者提供食宿、采摘及相关服务且具有较强季节性特点的接待业务。随着人们对假日旅游品质的日益注重,体验乡村美食景色和风土人情的“农家乐”观光旅游业广受青睐。那么,农民从事“农家乐”旅游应该如何纳税呢?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对农民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边又区分两种情况进行核定,一是正常使用发票的,可由代开发票单位按开具发票金额的1%代收个人所得税;二是未使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其取得收入的实际情况,适当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保障景点安全,给游客提供多种游览服务,目前国内不少旅游景点都配有索道和摆渡车(船)等配套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该如何缴纳营业税,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但各地地税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还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京财税[2003]1376号)就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同样,按照《》()的规定:对在经政府旅游主管机关认定的旅游景点内从事的观光运输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旅游服务企业及个人应自查4项营业税问题

  除了了解上述政策规定外,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还提醒旅游企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长假结束后,从事旅游服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从四个方面自查营业税问题:一是注意审阅组团协议和接团协议,与“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账户的明细帐逐一进行核对,看是否存在应结转而未结转的营业收入;二是注意查看所有协议中是否有不合法的凭证列支,并以此抵减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额。主要包括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等费用凭证;三是查看计税的营业额中是否有应该减除的属于旅行社自身的费用,如旅行袋、旅游宣传品等费用支出;四是注意查看“管理费用”账户借方是否有用红字冲减为运输公司提供旅游车辆使用而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少计了营业税。

  通过旅行社旅游的票据及费用处理问题

  今年“十一”是我国长假制度改革以后的第一个7天长假。因此,不少公司也把这个长假作为奖励员工的一个好时机,并通过旅行社奖励员工外出旅游。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企业,要注意旅行途中各类票据的收集和费用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制定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将正式启用新版的防伪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此外,新版行程单可以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因此,团体或个人通过旅行社旅游,如果可以报销费用,千万别忘记索取旅程中的行程单,并注意识别新旧版本,因为从9月1日起,旧版行程单已经停用,也就意味着不能再作为合法的凭证报销了。

  如果企业为员工报销旅游费用,发票是由旅行社开具的个人和团费发票,应注意入账和税前扣除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旅游支出,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属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因此,企业应注意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福利费应在在计税工资总额的14%内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对于参加免费旅游的员工个人,根据《》()的规定,企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与其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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