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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污水处理费管理10起执行新规海口不低于0.8元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0-8

  本网讯 海南省人民政府日前签署第214号,公布10起开始执行的新《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而根据随后下发的《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琼府[2008]58号)的规定,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0元/立方米。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在随后下发的琼府[2008]58号文件中,海南省政府明确了具体的征收标准。即,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10元/立方米;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东方、澄迈、昌江等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90元/立方米;其他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70元/立方米。按照海南省政府的规划,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在全省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到2011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县各类污水处理费平均将不低于0.80元/立方米,总体上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据介绍,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海南省政府表示,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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