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近日下发《关于申请执业注册评估师及外省市注册资产评估师转会人事档案存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会协[2008]123号)规定,各资产评估机构在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符合文件第一条“‘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标准”要求下,在申请执业注册评估师及办理外省市注册评估师转入时,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全国各省市的人才交流中心。
对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未存放在北京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通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
2、申报人个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及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费报销的凭证(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其他评估资格者亦可出具所在单位的缴费报销凭证);
3、申报人近期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代扣代缴的个人完税凭证;
4、资产评估机构关于申报人在本单位专职执业的保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