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地震灾区迅速恢复商业网点营业,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财政部和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承担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任务的企业将给予适当补贴。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享受这一政策补贴的对象是地震灾区三省一市(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的24个重点受灾县(市、区,以下简称“任务区域”)承担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任务的32家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
具体的补贴范围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运费补贴。即,对规定时间内,实施企业将货物运至指定任务区域乡村销售网点的运输费用,按进货成本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进货成本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二是贷款贴息。即,对实施企业为恢复地震灾区商业网点和保障市场供应而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利息补贴。但《通知》也表示,上述资金支持均为临时性政策,执行时间从商运发[2008]216号文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即2008年5月29日至8月28日)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