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合规性监管
中国证监会9日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不再对回购期间的现金分红作出强制限制,同时增加了加强实时监测防范内幕交易的内容。
据介绍,在9月21日至9月28日就补充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来自证券公司、律师、个人投资者等社会各界以及沪深交易所反馈意见80多条。反馈意见主要涉及如下问题:一是建议不对回购期间的现金分红作出强制限制,二是建议由证券交易所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事宜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三是建议有关文字表述更为严谨。
针对这些意见,证监会对补充规定做了修改完善。一方面,根据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导向,修订后的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做强制性限制。另一方面,正式发布的补充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公司回购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接下来,将对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除竞价方式回购外,对协议方式和要约方式回购都会做统筹考虑。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制度的完善,为市场内在稳定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法制保障。上市公司在其投资价值凸现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既有维护股东权益和投资价值增长的内在需要,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上市公司再融资现金分红取消30%”限制
中国证监会9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提高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现金分红标准,以带给投资者实实在在的回报。
与8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发布的决定将原稿中上市公司再融资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中的股票去掉,更为强调现金分红。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建议适当提高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标准,给投资者以实实在在的回报,因此做了上述修改。
最新发布的决定明确,上市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另外,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决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决定,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应该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现金分红情况和数据。
强调现金分红是境外大型投资机构选择股票及投资品种的重要依据。股票收益率的稳定,会导致风险溢价的降低,对旨在长期投资、获得稳定回报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来说,也会相应减少其单纯以博取股票价差的二级市场操作行为,对减少市场波动,维护市场稳定有重要作用。对一般投资者而言,如果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也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心态,对培育和形成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也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