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文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继续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4]023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92号)停止执行。
上述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