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参与2008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北京市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的备案工作给予明确。
通知明确,参与北京市高新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二是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三是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据介绍,根据通知的规定,中介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对企业提交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的研究与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上公告。
此外,中介机构备案需报送《通知》中规定的材料,受理备案材料截止时间:2008年10月14日(周二)下午16:00 。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可按规定开展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与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业务。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将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www.bjkw.gov.cn)、北京市财政局(www.bjcz.gov.cn)、北京市国家税务局(www.bjsat.gov.cn)、北京市地方税务局(www.tax861.gov.cn)等部门的网站对外公布。企业可自行从中选择中介机构并委托开展业务。